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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厚作品著作权“一女二嫁”惹官司
发布时间:2013-03-06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针对李泽厚的《美的历程》《美学三书》《华夏美学》著作权纠纷,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社科院出版社及北京图书大厦、万圣书园侵权案,近期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初审判决:原告三民书局作为李泽厚的《美学三书》《华夏美学》《美的历程》著作财产权人,合法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天津社科院出版社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8.08万元(《美的历程》15.12万,《美学三书》8.64万,《华夏美学》4.32万),被告北京图书大厦、万圣书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上述作品。

    1994年8月20日,李泽厚作为让与人与三民书局签订了《著作财产权让与契约》及《著作财产权让与证明书》,双方约定并确认:李泽厚将《美的历程》《华夏美学》《美学四讲》等10部作品,以《李泽厚论著集》名称让与三民书局,三民书局向李泽厚支付了受让作品的全部款项2674000台币(含税534800台币)。当天,三民书局作为著作财产权利人在台湾对《美的历程》《华夏美学》《美学四讲》等作品分别做了著作权登记。2010年9月27日,国家版权局向三民书局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为“经李泽厚转让,申请人三民书局(中国台湾)自1994年8月20日起永久取得《美的历程》《华夏美学》《美学四讲》等10部全世界范围的中文版(含繁、简体字)的著作权财产权。”

    2007年12月20日,江奇勇以李泽厚(甲方)的名义与天津社科院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甲方授予乙方在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美的历程》、《美的历程》(图文本)、《华夏美学》(图文本)、《美学四讲》(图文本)中文简体字本的非专有使用权。2010年7月27日,江奇勇在《中国图书商报》第3版发表关于李泽厚《美的历程》等著作版权的严正声明,表明三民书局出版李泽厚作品的地域范围仅限在中国台湾地区,否则构成侵权,任何出版机构违反本声明接受三民书局授权在大陆出版李泽厚作品之行为同样违法。2011年9月21日,委托人李泽厚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江奇勇在中国大陆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全权代为处理李泽厚所有作品的相关事宜。当天,北京方圆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证明李泽厚在公证员面前,在上述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同样的作品,为何要重复授权?对此,李泽厚2009年11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称,《美的历程》《华夏美学》《美学四讲》等10部是其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先后出版的部分作品,1994年经他本人选择和编排,按哲学、思想史、美学、杂著四部分汇集成十册,同年8月20日以《李泽厚论著集》为作品名称协议让与台湾三民书局。《李泽厚论著集》是一部由他本人独立汇编的新作品,由第一册至第十册组成,并以目录形式约定在协议中的“另纸”中。此“另纸”意义在于明确限定不能任意增加、删减、颠倒次序或将十册中的任一单册或部分拆分开出版。2011年9月21日,李泽厚再次出具的补充情况说明称,1993年三民书局联系他出版著作,经多次商谈,他答应专门选编一文集,并同意由三民书局在台湾地区独家出版。1994年4月,三民书局寄来《李泽厚论合集》著作财产权让与合同文本,并于1994年6月前支付他10万美元稿酬。但他对由三民书局提供的合同中有“全世界中文版(含繁、简体字)”字样存有异议,而只将此合同视作商议文本。1994年8月20日,他与三民书局最终签署了《李泽厚论著集》著作财产权让与合同。这份合同也由三民书局提供,乃仅适用于台湾地区的格式合同。与《李泽厚论合集》合同相比较,已无“全世界中文版(含繁、简体字)”的表述。整体情况是,《合集》契约商议在先,支付稿酬行为在先,后确定并签署的是《论著集》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而非《合集》合同。

    法院认为,三民书局合法取得了《李泽厚论著集》的著作权,已成为《李泽厚论著集》的著作财产权人,理应享有《李泽厚论著集》作品的著作权。从李泽厚与三民书局签订的《著作财产权让与契约》及》《著作财产权让与证明书》、著作权登记等证据证明,三民书局受让的《李泽厚论著集》包括《美的历程》《华夏美学》《美学四讲》等10部作品。2007年12月20日江奇勇以李泽厚的名义与天津社科院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之时,李泽厚已经不再是《李泽厚论著集》的著作财产权人,《李泽厚论著集》的著作财产权人应是三民书局,故江奇勇以李泽厚的名义将《李泽厚论著集》中的《美的历程》、《美的历程》(图文本)、《华夏美学》(图文本)、《美学四讲》(图文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天津社科院出版社的行为应属无权转让行为。天津社科院出版社在未取得《李泽厚论著集》著作财产权人三民书局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出版发行《美的历程》等作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了三民书局的著作权。同时,北京图书大厦、万圣书园销售上述作品也属于侵权行为。故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初审判决。

    据悉,目前原被告双方均已就本案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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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