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3-20 |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
核心内容:2011年以来,大量起诉KTV经营者侵犯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案件涌入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向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成立涉KTV著作权纠纷预防及处置小组,建立提前介入和庭前调解机制,并组织力量对KTV行业经营中存在的版权使用费问题进行调研,为上级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等。
反馈情况: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采纳了全部建议,成立了“金华市文化市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就建议情况向上反映,浙江省文化厅、版权局为此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就KTV版权作品的收费标准问题与相关公司沟通衔接,力争在全省范围内达成统一意见。
周某和杨某在浙江省金华市经营3家KTV。2012年5月9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121起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简称英普公司)分别起诉周某和杨某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的案件。
涉诉如此之多,几乎为2011年婺城法院受理所有涉KTV作品放映权案件的两倍。这一现象引起了时任该院民三庭庭长郑甬的重视。经调查得知,英普公司接受北京鸟人艺术公司的授权,许可或授权浙江省范围内卡拉OK营业者复制、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艺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并收取费用,同时可对侵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这种“扫荡式维权”已历经杭州、绍兴、台州、嘉兴等地。仅仅金华市区也已大面积“受灾”,2012年1至5月,已有8家KTV被诉侵犯版权共计221件。
“英普公司索赔金额每件4000元,如果221件都得到满足,赔偿金额将高达88.4万元。”郑甬一盘算,觉得总标的额较大,被告对商业维权现象又特别抵触,一时难以下判。更关键的是,2006年,国家版权局公布版权收费标准为每间包房每天12元,而文化部又公布了不同的标准,双轨收费的问题一直没解决。
为此,婺城法院对KTV行业展开调研,发现该行业赢利、保本、亏损的比例为3∶3∶3。全市共有各类KTV经营场所数百家,如果都按照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数额交纳歌曲版权使用费,那么这笔费用每年可能高达数千万元。这笔费用要从各家KTV的利润中扣除,势必对行业健康发展带来较大冲击。同时,KTV已成为日常生活休闲娱乐方式,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相比之下,著作权人维权意识则日益增强,有的中介机构获得著作权后成为“诉讼专业户”。为推动KTV行业正版化运营,音乐视频的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积极维权,造成涉KTV侵权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播放卡拉OK自是没有“免费午餐”,可究竟如何收费才客观?婺城法院主动与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及娱乐协会沟通,并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出司法建议。
婺城法院司法建议发出后,此类案件有了专业调委会,其职能作用类似劳动仲裁委,还可申请司法确认,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KTV版权收费标准由每包厢12元协议降至4元,并在全省范围内力争统一。随着金华各家KTV签订版权使用协议,2012年7月至今,再无此类案件诉至法院。
2012年,该司法建议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法院十大司法建议。
代表热议
齐奇代表:法官应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婺城法院在审理KTV侵权案件中发现,KTV经营者在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时,普遍缺乏版权意识,经营存在严重法律风险,遂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引起省市两级政府部门重视,在全省范围就收费标准形成统一意见。婺城法院的这一司法建议充分体现了司法能动性,表现出了法院和法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识。
一个好法官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缺陷、管理漏洞,决不会不闻不问,放任不管,这源于法官内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源于对维护民众利益的深厚感情。司法建议是经济社会生活的“啄木鸟”,要善于运用司法建议,使司法规范、引导、服务、监督、促进的作用得以从个案向社会层面辐射扩张,从而促进形成普遍遵法、守法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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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