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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害赔偿额
发布时间:2011-11-29 15:56:28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确定方法有三种: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3、法定赔偿。
    《著作权法》第48条虽然规定了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但对于怎样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著作权法解释》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著作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作了具体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著作权法解释》关于法定赔偿则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 48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可见,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应根据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来确定被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被告有无过错应进行分析判断。根据民法原理和法律规定判断被告过错程度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著作权法解释》对《著作权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规定得更为具体: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著作权法解释》坚持了我国诉讼制度和法院的一贯做法,谨慎地对待这个问题,在整体诉讼制度上有所协调;又符合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的庄严承诺。在对律师费用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限定,使规定更加稳妥,以避免在经验不足的情况下法官难以掌握或自由裁量幅度过大。
    《著作权法》关于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仅是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还包括了赔偿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顺序,被侵权人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应当首先考虑的是以被侵权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如果无法或难以计算,则考虑以侵权人侵权所得为依据,仍然不能计算的,再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赔偿数额。这是由于这些计算方法的证明方式所决定的,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是直接证明的方式;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是对事实的推定,是经验法则的应用,是间接证明的方式,其效力比第一种方式小,被告可以用证明原告实际损失的方法来推翻;最后是酌定方式,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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